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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米云与王茂荣、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米云,王茂荣,王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772号原告张米云,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茂荣,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玉英,女,197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审理原告张米云与被告王茂荣、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米云起诉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因被告的送达地址信息不明确而无法确认明确的被告,应认定原告张米云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米云的起诉。原告张米云预交案件受理费253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