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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南平铝业(成都)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铝业(成都)有限公司,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南平铝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崇双路。法定代表人:张景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兰,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小丽,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方远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南平铝业(成都)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德执字第275号南平铝业(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什邡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