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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瓮法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春芳申请执行黄南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法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胡春芳,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河滨社区。被执行人黄南,女,汉族,1988年7月23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胡春芳持(2014)瓮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探望其女胡喻婷,本院已受理,经查,根据胡春芳与黄南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和(2014)瓮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胡喻婷由胡春芳抚养,不存在探望问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瓮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华彬审 判 员  杜 坤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