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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诉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文桃与汪志良、谢红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136号申请人:杨文桃,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汪志良,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谢红莲,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申请人杨文桃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红莲在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XXX号柏林春天XXX幢XXX室的房屋(证号为包××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0万元,且申请人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文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谢红莲在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XXX号柏林春天XX幢XX室的房屋(证号为包××号)进行查封冻结、限制转让,保全金额以50万元为限;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王卫国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中路XXXX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岳私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岳国用〈XXXX〉第XXXX号)进行查封、限制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任文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