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前向上诉人送达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并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