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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前向上诉人送达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并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