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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潘超发与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超发,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潘超发,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谢德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潘超发与安徽省和县香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潘超发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3)和民三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彭 俊审判员 林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