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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培得与任祥林、张有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得,任祥林,张有利,杨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杨培得,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以浦,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祥林,居民。被告张有利,居民。被告杨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2元,减半收取2096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