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28岁,回族,无业,住开鲁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31岁,汉族,无业,住开鲁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开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迟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