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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张绍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张绍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4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广场西路1号,机构代码:84888034-0。法定代表人:郑浩,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绍标,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绍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绍标归还借款本金1256134.20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8423元、律师代理费5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日出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绍标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3幢804的房产,但该房产一时难以处理。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张绍标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台椒执民字第41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