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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朱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朱某撤诉。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会负担。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