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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仓与被告青海电信西宁市电信局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仓,青海电信西宁市电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773号原告李生仓,男,汉族,1958年7月22日出生。被告青海电信西宁市电信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仓与被告青海电信西宁市电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生仓负担。审判员  李文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元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