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谢小娥与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娥,潘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506号原告谢小娥。被告潘美华。原告谢小娥与被告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12日,仇群月向原告谢小娥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2月16日归还。被告潘美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当日,原告将10万元转账汇至仇群月指定的被告银行账户中。借款到期后���群月未还款,原告催讨无果,遂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小娥担保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潘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春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应梅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