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蓝日珍与柳州市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蓝日珍。被执行人柳州市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丰泽盛景商业广场12栋2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常玉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蓝日珍申请执行柳州市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房地产及车辆等部门的财产信息状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的金钱给付的部分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结案。此外,本案指定完成行为的部分,本院已依法另行裁定委托有关单位予以办理。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四、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彰生审判员 韦贵军审判员 韦作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