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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俞柳萍与蒋秀玲、赵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秀玲,赵铁峰,俞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秀玲。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铁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柳萍。上诉人蒋秀玲、赵铁峰为与被上诉人俞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蒋秀玲、赵铁峰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