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毅与王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毅,王荣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34号原告:徐毅,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王荣,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徐毅诉被告王荣车辆租赁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丽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徐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