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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毅与王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毅,王荣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34号原告:徐毅,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王荣,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徐毅诉被告王荣车辆租赁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丽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徐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