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任先锋,石家庄市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许某,农民。原告赵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高邑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缺乏婚姻基础,婚后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漠,特别是婚生女出生后,被告对母女俩漠不关心,被告睡沙发长达两年,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儿许瑶瑶,婚后一直由原告抚养,且不满两周岁,要求抚养婚生女。对共同财产放弃分割的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陪嫁的6床被褥。被告许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没有什么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高邑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2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年××月××日生一女儿许瑶瑶,现随原告生活。原告陪嫁财产有4条被子、2个褥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太大的矛盾,双方应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应互谅互让。因被告有强烈的和好愿望,且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