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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瑛与新民晚报社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瑛,新民晚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737号原告陈瑛,男,汉族,1941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周益云,女,住址同原告。被告新民晚报社,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瑛与被告新民晚报社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被告就三案达成庭外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三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瑛撤回三案的起诉。三案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共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陈瑛负担。审 判 长  吕清芳代理审判员  牟 鹏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