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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艾某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卫,艾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38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田某卫,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齐某周、黄某,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艾某,户籍地湖南省桃园县。原审自诉人田某卫以原审被告人艾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罗湖区人民法院因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艾某一直无法到案,于2015年5月11日做出(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04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田某卫对艾某犯侵占罪的起诉。宣判后,原审自诉人田某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卫诉原审被告人艾某犯侵占罪一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04号刑事裁定。二、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育  平审 判 员 林  福  星代理审判员 袁     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志敏(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