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艾某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卫,艾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38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田某卫,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齐某周、黄某,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艾某,户籍地湖南省桃园县。原审自诉人田某卫以原审被告人艾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罗湖区人民法院因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艾某一直无法到案,于2015年5月11日做出(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04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田某卫对艾某犯侵占罪的起诉。宣判后,原审自诉人田某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卫诉原审被告人艾某犯侵占罪一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04号刑事裁定。二、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育 平审 判 员 林 福 星代理审判员 袁 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志敏(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