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9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茂盛与王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盛,宋杨,王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960-1号原告孙茂盛,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宋杨,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卿,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盛诉被告宋杨、王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住所地无法送达,原告又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11元,邮寄费1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彦龙审 判 员 孙 波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玉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