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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9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茂盛与王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盛,宋杨,王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960-1号原告孙茂盛,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宋杨,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卿,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盛诉被告宋杨、王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住所地无法送达,原告又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11元,邮寄费1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彦龙审 判 员  孙 波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玉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