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郭勇诉邓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邓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初字第663号原告:郭勇,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被告:邓洪,男,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勇诉被告邓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勇以与被告邓洪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勇与被告邓洪庭外已经和解,原告郭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原告郭勇负担。审判员 李晓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