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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郭勇诉邓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邓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初字第663号原告:郭勇,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被告:邓洪,男,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勇诉被告邓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勇以与被告邓洪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勇与被告邓洪庭外已经和解,原告郭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原告郭勇负担。审判员  李晓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