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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列付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盱刑初字第00430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2日被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4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征得被告人张某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雷出席法庭,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驾驶车牌号为苏K×××××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盱眙县实小三分校由南向东行驶,行驶至盱眙县盱城镇金鼎华府北侧小桥路段,与相对方向易某驾驶的苏H×××××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张某受伤。此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82mg/100ml。后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94mg/100ml。另查,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被告人张某与易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易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易某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查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事故现场的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普通摩托车苏K×××××车辆信息,调解协议及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前科情况的江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危险驾驶罪行,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永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剑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