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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文青诉张海林、王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青,张海林,王瑞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224号原告陈文青���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林,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被告王瑞芬,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青诉被告张海林、被告王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青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青撤回对被告张海林、被告王瑞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文青负担。审 判 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