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孟庆娟与延吉市我爱我家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李万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娟,延吉市我爱我家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李万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孟庆娟,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地质委十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31002197108162027。被告:延吉市我爱我家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北大市场附近。被告:李万勇,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娟与被告延吉市我爱我家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李万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娟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