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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孟庆娟与延吉市我爱我家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李万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娟,延吉市我爱我家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李万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孟庆娟,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地质委十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31002197108162027。被告:延吉市我爱我家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北大市场附近。被告:李万勇,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娟与被告延吉市我爱我家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李万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娟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