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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吕俊纳与冯传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吕某,女,农民。被告:冯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