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江苏炜赋集团天鹏置业有限公司与傅梦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炜赋集团天鹏置业有限公司,傅梦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天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29号星湖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包筱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林林,该公司职工。被告傅梦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天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梦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天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天鹏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天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天鹏置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