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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执民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程亮与陈小玲、江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程亮,陈小玲,江秋,安徽阜阳双乔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徐程亮。被执行人陈小玲。被执行人江秋。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双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法定代表人:杨振。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金武立预字第61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阜阳双乔木业有限公司坐落于阜南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010第18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阜阳双乔木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阜南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国用2010第1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