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山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领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永齐、李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山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张领群,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永齐,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小红,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领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永齐、李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机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虽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但不足以及时偿还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鹤山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晋邦审 判 员 王保军代理审判员 尤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焕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