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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义良与张义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良,张义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张义良,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本超,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义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本忠,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良与被告张义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良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义良负担。审判员  李怀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