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义良与张义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良,张义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张义良,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本超,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义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本忠,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良与被告张义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良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义良负担。审判员 李怀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