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田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484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王卫国、张志平,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晓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