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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田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484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王卫国、张志平,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晓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