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宏林、延川县延川镇刘宏林与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刘世雄、刘世太等侵害集体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宏林,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刘世雄,刘世太,刘世有,刘红卫,刘虎,程兵,刘建粉,程乐乐,杨翠红,白霞,苏秀兰,马玉,刘双静,王云梅,刘静静,曹玉英,乔延斌,刘胜平,李智云,刘海亮,刘星,刘鹏鹏,刘小小,高志连,刘彩霞,刘东明,乔世兵,甄彩玲,冯延芳,刘卫利,康让,刘延岗,刘延雄,陈燕,程芳,程小兵,杨玉花,程强,程胜,折清荷,刘随安,马小艳,刘慧慧,高刚刚,刘雄雄,刘安平,平安,刘延芳,冯彩云,刘海洋,高竹玲,刘海军,王兰兰,高和连,刘海莉,洪小丽,刘海鹏,刘宝宝,马延梅,庞玉英,刘智富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59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宏林,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村民,现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负责人程兵,系该村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雄,男,生于1963年10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太,男,生于1938年1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610622193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有,男,生于1958年12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5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卫,男,生于1967年4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虎,男,生于1962年8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兵,男,生于1966年3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粉,女,生于1991年9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9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乐乐,男,生于1988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翠红,女,生于1971年3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7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霞,女,生于1993年1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9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秀兰,女,生于1953年12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5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女,生于1993年6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9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双静,男,生于1989年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梅,女,生于1967年12月27日,汉族,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静静,男,生于1986年4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玉英,女,生于1934年12月14日,汉族,文盲,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3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延斌,男,生于1975年9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7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胜平,男,生于1962年7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智云,男,生于1949年3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4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亮,男,生于1986年8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星,男,生于1997年1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9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鹏鹏,男,生于1984年4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小,男,生于1978年11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7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连,女,生于1960年7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彩霞,女,生于1980年7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明,男,生于1960年12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世兵,男,生于1978年3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7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甄彩玲,女,生于1979年1月30日,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7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延芳,女,生于1984年1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卫利,男,生于1961年10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让女,女,生于1963年9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延岗,男,生于1983年2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5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延雄,男,生于1984年12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4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女,生于1989年12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芳,女,生于1997年1月26日,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9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小兵,男,生于1968年7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花,女,生于1970年9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7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强,男,生于1994年9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9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胜,男,生于1993年3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9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折清荷,女,生于1940年4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4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随安,男,生于1963年6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艳,女,生于1964年9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慧慧,女,生于1985年5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刚刚,男,生于1987年9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雄雄,男,生于1986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安平,男,生于1970年2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7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男,生于1968年4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延芳,女,生于1969年7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彩云,男,生于1960年6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洋,男,生于1980年10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竹玲,女,生于1983年9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军,男,生于1985年1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兰兰,女,生于1987年8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和连,女,生于1964年7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莉,女,生于1988年11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小丽,女,生于1988年11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鹏,男,生于1986年7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宝,男,生于1975年10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7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延梅,女,生于1974年8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7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玉英,男,生于1944年7月19日,汉族,文盲,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4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智富,男,生于1938年2月23日,汉族,文盲,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38********。诉讼代表人刘世雄,男,生于1963年10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3********。诉讼代表人刘世太,男,生于1938年1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38********。诉讼代表人刘世有,男,生于1958年12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58********。诉讼代表人刘胜平,男,生于1938年1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38********。诉讼代表人刘红卫,男,生于1967年4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67********。以上五诉讼代表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郝世禄,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宏林因与被上诉人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刘世雄、刘世太等61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宏林与被上诉人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的负责人程兵、刘世雄、刘世太等61人的诉讼代表人刘世雄、刘世太、刘世有、刘胜平、刘红卫及其委托代理人郝世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共有村民43户,十八周岁以上村民106人。2014年3月18日,上湾村召开会议讨论本村石场的承包方案。当晚只有本村13人参加了会议,经竞价由本村村民即第三人刘宏林以5万元承包了本村石场,承包期为二年。刘宏林承诺本村村民可入伙,会上部分村民表示愿意入伙,但没有形成会议记录。第二天,刘宏林拟好合同书后刘世耀代表上湾村与刘宏林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书中甲方是刘家湾行政村上湾村民小组、乙方是村民刘宏林,内容为:1、甲方将本村石场及所有川地(已经承包的川地除外)承包给乙方经营;2.承包费5万元,合同成立之日一次性付清;3、承包期限为二年,如乙方到期不能归还场地,则可按原价续包;4、甲方在合同生效后负责乙方与本村村民无纠纷,畅通经营;5、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只有经营权,没有出卖场地权;6、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严格遵守以上各条,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承包费。同年3月25日,刘宏林将想入伙的村民叫到家里协商,要求每人投资20万元,村民不同意没有达成协议。后刘宏林自己开始经营石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就本村涉案土地及石场向外承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该土地承包方案未经本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承包也未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故被告与第三人刘宏林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本案第三人应将土地返还被告,被告应将土地承包费返还第三人。原告关于第三人退还因出售石头所得的请求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清理石渣的请求,经查该承包合同内容涉及石场和土地,故相互返还后无须再由第三人清理。第三人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与第三人刘宏林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第三人刘宏林承包费5万元,第三人刘宏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被告返还承包合同中载明的石场及川地;三、驳回刘世雄等六十二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承担。上诉人刘宏林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审理程序,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村民代表签字生效制度是针对村集体对外发生重大事项,才由村民代表在协议签字生效这一说法,而不是针对村集体内部事务。2、证明人李玉梅、刘卫利均为本村村民,也是亲身参与者。李玉梅证明该石场承包会议的决定与合同内容完全一致;刘卫利证明该石场承包合同是在自己和村民代表刘世有、刘胜平、刘红卫的监督下签订的,证明目的是该合同的签订不是在全体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合同的签订不存在受村民代表签字生效的限制。一审法院对此组证据不予认定,是该证明不是证明人本人亲手所写。二证明人均为文盲,找人代写自己签名、按印,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与电话号码,是本人意思的表现、说不符合证据的规划要求。3、一审判决滥用法律及错误依据法律条款。该石场承包会时村负责人刘世耀召开并主持,参加会议的村民有刘世耀、刘虎、刘海洋、刘海江、李娟娟、张香梅、李玉梅、刘胜平、刘红卫、刘卫利、刘宏林、程兵、乔延斌、刘世雄、刘随安等巧人,其中有村民代表7人,分别为刘宏林、刘胜平、刘红卫、刘世雄、刘虎、程兵、刘随安。全村共有村民44户,成年村民106人,村民代表8人,经常参加村集体事务及各种会议的村民有13人,14人,15人,16人不等,因外出打工,年老、年轻的村民拒不参加村集体事务及各种会议,本次石场承包会到会人数得到全体村民的认可,被上诉人刘世雄等也不是因为本次石场承包会人数不够而起诉的,一审法院以本次石场承包未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合同无效。上诉人认为,本次石场承包会就是上湾村全体村民会议,也是全体村民代表会议,5万元承包费、石渣清理均代表着上湾村全体村民的利益实现,不存在侵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事实。故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维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湾自然村签订的石场承包合同合法履行;3、判令二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停产损失费88万元;3、判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当庭答辩称: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无理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刘世雄、刘世太等61人当庭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该“承包合同书”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2、一审审理程序合法;3、“承包合同书”从形式上不具备成立要件,违反了7个村民代表签字合同才生效的自治制度,也没有盖章。4、“承包合同书”从内容讲,所有川地承包村民不知情,违背村民根本利益;5、如何“合伙”承包石场的内容上存在重大误解;6、请求被答辩人返还出售石头款18万元。7、合同与开会是两回事,合同本身我们七个代表没有参加,也没有签字,合同是上诉人与刘世耀私自签订的。且我们在起诉前找过刘世耀谈话,他自己说的与合同上的内容不一样。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承包合同书、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经二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延川县延川镇刘家湾行政村上湾自然村就本村涉案土地及石场向外承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该土地承包方案未经本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承包也未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刘宏林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刘宏林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石场及相应川地的承包符合法律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上诉称被上诉人共同赔偿其停产损失费88万元,因其在一审审理期间,未提起反诉,二审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其可另行起诉。因此上诉人刘宏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6300元,由上诉人刘宏林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南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