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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赵某甲要求宣告杜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赵某某,男,200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申请人赵某甲,男,200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理人赵某乙,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申请人赵某某、赵某甲要求宣告杜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赵某丙去世后,被申请人杜某某(即申请人的母亲)于2013年2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故申请宣告杜某某失踪。经查:杜某某,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河南省民权县人,系申请人赵某某、赵某甲的母亲。杜某某于2013年2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杜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杜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杜某某(即申请人的母亲)于2013年2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杜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