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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张虎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妮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淑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