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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二终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军、黄威与被上诉人盛八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黄威,盛八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00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军,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威,女。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曲永荃,辽宁曲永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盛八一(别名:盛建新),男。委托代理人:陈晓忠,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敏,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军、黄威为与被上诉人盛八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军、黄威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张军、黄威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军、黄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兴  棠审 判 员 王  宇  明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姝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