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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宏丰粮油有限公司诉张喜东、四平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宏丰粮油有限公司,张喜东,四平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宏丰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宏,经理。被执行人张喜东,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四平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长春市宏丰粮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喜东、四平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宏丰粮油有限公司收到全部执行款114524元(其中赔偿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20元、保全费1070元、迟延履行利息93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