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莲执民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浙江宏硕特钢铸造有限公司、浙江卓依娅家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浙江宏硕特钢铸造有限公司,浙江卓依娅家居有限公司,朱大伟,倪瑾,朱锡昆,邓娟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诉讼代表人:张旭,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宏硕特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朱锡昆。被执行人浙江卓依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邹光华。被执行人朱大伟,住丽水市莲都区灯塔。被执行人倪瑾。被执行人朱锡昆。被执行人邓娟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锡昆、邓娟香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灯塔小区26幢一单元504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朱为民执 行 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