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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多刚与被执行人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需偿还申请人付某某14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20元、执行费2138元,共计151358元。因已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工资,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望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凤岩审判员  洪雪峰审判员  金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立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