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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姜治生与张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治生,张连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74号原告姜治生,女,1954年9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张连玉,女,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原告姜治生与被告张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张连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治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40元,保全费1770元,退还原告姜治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瑞熠审 判 员  殷玉伟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宛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