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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望春与付文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望春,付文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276号原告张望春,男,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付文平,男,1950年4月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望春与被告付文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望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望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妮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