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望春与付文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望春,付文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276号原告张望春,男,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付文平,男,1950年4月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望春与被告付文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望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望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妮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