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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秀兰与熊明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兰,熊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65号申请人杨秀兰。被执行人熊明秀。本院在执行杨秀兰申请执行熊明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是6086.9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秀兰家中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