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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海江与陈沈焰、毛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江,陈沈焰,毛方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周海江。被告陈沈焰。被告毛方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德红,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海江诉被告陈沈焰、毛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情复杂,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海江诉称:周海江与陈沈焰系同事。2015年1月23日,陈沈焰以临时急需用钱为由向周海江借款50000元,并当场写下借条,约定到2015年2月15日归还,按月息2分计息。借款到期后,陈沈��并未还本付息,还以各种借口拖延。周海江多次向陈沈焰及其妻子毛方方催讨,均无果。周海江起诉来院要求判令陈沈焰、毛方方:1、归还周海江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433.33元(按月息2%从2015年1月23日暂计算至2015年3月6日,此后另计至实际付清日止),共计51433.33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中,2015年8月4日,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出具的《接受案件回执单》记载:毛方方报案称其丈夫陈沈焰于2014年8月开始在网络上从事赌博活动,数额巨大。本院认为,鉴于公安机关已经对陈沈焰涉嫌赌博活动进行审查,其结果对于本案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夫妻债务的认定产生影响,以及本案是否涉嫌赌博活动也须公安机关一并审查,故本院驳回周海江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海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6元,退还原告周海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蓝钦如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桑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