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克芳与谢薛琴、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克芳,谢薛琴,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周克芳。委托代理人罗浩,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薛琴。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159号瑞景商贸广场4号楼7楼。负责人史昱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汉卿,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克芳与被告谢薛琴、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克芳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核,原告周克芳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无规避法律而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克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克芳负担。审判员 刘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晓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