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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方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22号原告:方某,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娄某,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庆市岳西县。原告方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雯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及被告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诉称:我于2010年5月份经熟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后于××××年××月份双方登记结婚,婚内感情不稳定,经常吵架,闹得不可开交,被告时常离家出走,至今已与被告有过三次离婚、复婚的事实。2012年11月14日最后一次复婚后双方感情依旧没有好转,被告仍和之前一样吵架、摔东西、离家出走。本人经过这几次反反复复的结婚、离婚,现已心力交瘁,与被告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下去。为此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娄某在庭审中辩称:一、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二、我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购买了丰田RAV4车辆一部,该车已经被原告私下卖掉,我要求原告归还当时买车借我母亲的7.2万元。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曾于2012年7月18日协议离婚,2012年9月6日登记复婚。复婚后,双方因家庭问题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2年9月24日双方协议离婚,后又于2012年11月4日登记复婚。现原告方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娄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曾购买丰田牌小轿车一辆,现该车已被原告出售给他人。庭审中,原告自认卖车款为18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离婚证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是双方自愿的结合,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原告方某起诉与被告娄某离婚,被告娄某亦表示同意离婚,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许双方离婚。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应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被告婚后购买的丰田小轿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因该车已被原告出售,出售该车的价款系双方共同财产的转化形态,应依法予以分割。审理中,原告辩称其出售该车价款18万元,其中三万元用于生活开销了,剩余15万元借给了朋友,被告对此并不知情,原告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原告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出售该车价款的一半即9万元。被告辩称其与原告购买车辆时向其母亲借款7.2万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亦有异议,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方某与被告娄某离婚;二、原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娄某车辆出售价款的一半即9万元。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佳佳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