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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宇诉被告张福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宇,张福忠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刘春宇,松原市人,住前郭县。被告:张福忠,前郭县人,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宇与被告张福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