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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5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莎莉人民陪审员  张育献人民陪审员  邓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