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南通三一纸业有限公司与南通万意艾斯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三一纸业有限公司,南通万意艾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303号原告南通三一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华能路口。法定代表人许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玉国,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万意艾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黄海路133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三一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意艾斯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三一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三一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三一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三一纸业有限公司���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