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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川叶诉西安银海工业用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川叶,西安银海工业用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968号原告马川叶。被告西安银海工业用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善文,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卓,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瑾,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川叶与被告西安银海工业用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川叶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川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另5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田雷人民陪审员  郑玲人民陪审员  薛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古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