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海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越南国际航运和劳工协作公司(International Shipping & Labour Cooperation JSC(INLACO Saigon))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越南国际航运和劳工协作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海商初字第33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市吴淞路。负责人:唐瑞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新,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送波,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越南国际航运和劳工协作公司(InternationalShipping&LabourCooperationJSC(INLACOSaigon)),住所地:越南民主共和国胡志明市第四区阮长祚街,12室(Ward12,NguyenTruongTo,District4,HoChiMinhCity,Vietnam.)。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诉被告越南国际航运和劳工协作公司(InternationalShipping&LabourCooperationJSC(INLACOSaigon))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撤回对被告越南国际航运和劳工协作公司(InternationalShipping&LabourCooperationJSC(INLACOSaigon))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16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沈延军审 判 员 武寒霜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