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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催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哲宏机电有限公司、XX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哲宏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催字第0025号申请人上海哲宏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05707-4,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2229号5号楼323室。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因遗失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昆山支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0500053/25590729,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盛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上海哲宏机电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载明的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钱金兴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晨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