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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承德市艺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艺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暨反诉被告):承德市艺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东区。组织机构代码:77133657-3。法定代表人:郭壹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士学。被告(暨反诉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组织机构代码:10918194-1。法定代表人:雒明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德保。系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暨反诉被告)承德市艺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暨反诉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艺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艺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艺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准许反诉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3,130.00元,减半收取6,565.00元,由原告(暨反诉被告)承德市艺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被告(暨反诉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司利国审判员  邹红霞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