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于增平与于淑云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增平,于淑云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735号原告于增平,男,生于1964年11月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光春,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淑云,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增平与被告于淑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增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增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于增平承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莹 来源:百度“”